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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遗产争夺战升级,传承规划宜早不宜迟

 

杉杉股份百亿遗产争夺战再升级。


这场遗产争夺战之所以广受关注,不仅是因为杉杉股份是百亿上市公司,也因为围绕着郑永刚去世后的上市公司职务、财产继承权、控制权的博弈,对很多企业经营者和高净值人士来说,都有非常强的启示意义。


01

从口水战升格为诉讼战


杉杉股份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永刚突然去世,留下一个规模超200亿元的商业帝国,并且近两年的净利润也都在二三十亿元左右。


一场遗产争夺战随之开始。


双方最初只是停留在口水战层面,目前则升级到诉讼战。


“杉杉系”争产风波脉络——


-2月10日,郑永刚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与世长辞,享年65岁。


-3月23日,杉杉股份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同意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郑永刚与前妻之子郑驹接替父亲郑永刚出任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会上,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会议现场,并指称该次股东大会是违规和错误的。


-4月19日,杉杉股份发公告表示,周婷与“继子”郑驹同时进入杉杉股份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名单,该议案得到杉杉股份董事会全票通过。


-目前,该议案已得到杉杉股份董事会全票通过。周婷与郑驹的斗争或暂时告一段落。


之后事情又起波澜,升级成诉讼战。


-5月9日,杉杉股份披露,遗孀已起诉继子、冻结控股公司股权。


因法定继承纠纷,周婷携三名子女起诉郑驹,并向法院申请冻结郑永刚名下所持的宁波青刚51%股份。据了解,宁波青刚由郑永刚个人持股51%,通过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等间接持股杉杉股份。


-5月10日,杉杉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郑驹、周婷双双当选新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如果经过短暂博弈,杉杉股份的控制权可以中长期处于稳定清晰的状态,这对杉杉股份也是个好事,但前提是双方尽早结束权力博弈。


02

三大法律问题待解


综合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此番杉杉股份的家族纠纷大概涉及到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郑永刚与前妻周继青的离婚财产分割;郑永刚遗产的分割;上市公司的治理。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显示,郑永刚突然去世,名下宁波青刚投资公司股权未作处理。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股权系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


股权是财产,就是可以继承的。但股权并不同于一般财产,股东拥有股权财产性权利的同时,还拥有股东的身份权利,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经营。因此,股权传承不仅涉及家族财富的传承,还涉及家族企业是否能够平稳过渡与持续性发展。


在杉杉股份的纠纷上,如果郑永刚与周继青、周婷另有未公开的协议或遗嘱,则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生前的意愿。但没有系统的传承规划或遗嘱等身后财产的安排,就容易引发家族企业的股权及控制权之争,致企业经营与管理动荡不安。


这个遗产争夺纠纷对其他人的启示意义就在于,家族财富及企业的传承是不可忽视的议题,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高净值人士,传承规划都是宜早不宜迟。


而且,针对各种传承工具,需要挑选出能最大程度满足其多元化需求的方式,未雨绸缪,精心规划,确保其家庭财富能够平稳过渡、其意志能够传承,并得以持续、彻底地贯彻执行。


03

遗嘱VS家族信托


财富传承的工具一般有遗嘱、保险、家族信托、基金会等。在这些传承工具中,遗嘱是目前市场中最方便、最快捷、且最为普通大众所接受的传承工具。同时,近年来,家族信托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并越发受到高净值人士青睐。

今天,我们就着重看看遗嘱和家族信托这两种典型的财富传承方式。

遗嘱

简单地说,是公民生前订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以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处理和安排。

它的优点很明确:




设立简便,继承明确

相较购买大额保险、设立家族信托或基金会,遗嘱不需要签署复杂的法律文件、设计复杂的条款、履行繁琐的审查登记等程序。




定向继承

遗嘱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被继承人可以选择自己的某个特定的人继承自己特定的财产,且被继承人生前还可随时根据情况对遗嘱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自己的财产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可传承资产类别多样化

实践中,高净值客户手里的保险、股权、房产、豪车、古董、字画、贵金属、甚至是虚拟财产等,均可通过遗嘱来传承。


遗嘱的缺点也很明显:




效力易受挑战

如果继承人认为分配不公,可以提起遗嘱无效的诉讼。一旦遗嘱无效,则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财富传承目的难以实现。




一次性传承,不利于财富管理

由于遗嘱继承的财富是一次性到手,所以有可能会引起后代挥霍和滥用。留下的是“钱”,也可能是“祸”。




手续较为繁杂

实践中,通过遗嘱完成继承远比我们想象中复杂。例如房产继承和存款继承,仅持有遗嘱不行,还需办理继承权公证。而办理继承权公证时,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效力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一旦法定继承人认为该遗嘱效力存在问题,继承权公证均有无法通过的风险。




未来可能面临高额遗产税

按照国外关于遗产税的征收规定,继承人在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时,需先缴纳一定比例的遗产税,如不能缴纳则无法继承。


相较遗嘱,家族信托则更能系统、灵活,可以利用自身特殊功能满足高净值人士复杂的财富传承规划需求。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可以满足委托人对财富保障、保值增值、财富传承的一系列要求,功能主要包含:





有序传承,避免纠纷

由于家族信托架构下家族资产的所有权在分配之前都集中在家族信托项下,能够避免法定继承可能带来的析产难题,简化财产继承流程。

同时,委托人可通过在家族信托协议中合理安排分配条件、时点及金额,家庭成员按照家族信托协议的规定和安排获得家族资产的收益分配,实现家族财富的有序传承。




灵活分配,激励后代

可以通过家族财富传承的规划,灵活约定家族信托的信托条款,例如家族信托可以设定一些激励政策与惩罚机制,从而激励后代积极进取。




税务筹划,未雨绸缪

将家族资产注入家族信托也可以降低未来家族财富传承的潜在税务成本。包括筹划未来可能出台的遗产税、赠与税。




风险隔离,资产安全

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是独立于委托人家族财产的,使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防范客户的企业经营风险衍射到家庭,保障子女成长及教育所需、家人生活无忧,同时也为日后东山再起留存一定资金。




防范婚姻风险

也可以防范婚姻风险导致财富外流,通过指定受益人(不含配偶)的方式,实现财产赠与后仅为子女个人财产。




利于企业经营收放自如

从杉杉股份的案例来看,郑永刚先生虽然生前曾在各种场合表达了长子可能会继承掌管公司的愿望,但并没有将股份过户至长子名下。也没有签署相关协议来保障长子在他身后能够顺利接管公司。这才导致遗产争夺的发生。


另外,虽然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但是,继承虽可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权,但并不能取得被继承人生前在公司担任的董监高职务。


鉴于郑永刚先生突然去世前还在执掌企业管理,如果在其生前能提前设立家族信托架构,那么既能满足企业家在家族企业股权上的提前布局安排,又能让企业家在即便股权转让出去之后又能单方面收回,让其在家族企业的决策大权上能够做到“收放自如”。


总之,关于财富传承,要选择好传承工具,传承规划趁早考虑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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